基本案情
原告(二審上訴人):中赫集團有限公司(下稱“中赫集團”)
被告一(二審被上訴人):中赫時尚(北京)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“中赫時尚”)
被告二(二審被上訴人):北京中赫名雅裝飾設計有限公司(下稱“中赫名雅”)
案件性質: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
案件結果: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;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涉案商標:
案情簡介
原告、被告均有注冊商標,原告認為被告的藝術培訓包括裝飾、陳列方面的培訓,二者具有交叉,因此原告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。鑒于商標類別不同,原告主張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,以適用跨類保護,進而希望支持其訴訟請求。本案一審受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,二審受理法院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。
原告的訴訟請求:
一、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中赫集團商標權并停止使用“中赫”字號;
二、判令二被告向中赫集團支付經濟賠償金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;三、判令被告承擔所有訴訟費用。
雙方的主要商標信息如下:
以下是原告商標:
以下是被告商標:
爭議焦點
本案爭議的焦點是:
一、上訴人“中赫”商標是否構成中國馳名商標。
二、答辯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。
三、答辯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。
北京共騰律師事務所劉巧玉律師、冉維芳律師認為:
一、中國馳名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,上訴人不能單方向創設概念和設定標準,其認定的標準應當根據《商標法》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的標準。細節上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》的第十一部分里關于馳名商標審理標準的內容。1、馳名商標認定的行業排名應當是全國同行業中的排名的規定,應該有經濟指標,有具體的年份,要證明在全國范圍內的馳名程度。2、提供的證據應該是商標法意義的使用,不僅僅是協議來組成。3、審計報告應當是專項審計、廣告審計、本商標相關的審計。
二、關于是否商標侵權。中赫時尚公司早已經注冊的商標分別是:中赫陳列、中赫時尚COHIM、中赫、中赫時尚。申請日期最早在2005年4月8日,2005年7月6日。均早于原告的商標申請日期。
中赫時尚公司早就注冊了上述商標,其商標的使用也使用在第41類。主打商標是“中赫時尚COHIM”。答辯人中赫時尚(北京)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插花藝術、陳列培訓為主的企業,其培訓的內容不管是什么,其仍然是靠培訓獲得收入的。且中赫時尚公司是新三板上市公司,商標是規范使用,不構成商標侵權。
其它觀點均整理了書面代理詞提交給了法院。
判決結果
本案一審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。原告不服,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二審終審判決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案件代理人:冉維芳主任律師、劉巧玉知識產權律師,商標代理人